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2923214
传 真:0417-2923227
通讯地址: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67号(站前区政府综合办公楼)
邮 编:115000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鹏昊酒业有限公司白酒酿造改扩建项目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新建街 |
营口鹏昊酒业有限公司 |
营口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
营口鹏昊酒业有限公司决定投资535.59万元建设营口鹏昊酒业有限公司白酒酿造改扩建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7月23日取得营口市站前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证明(营站审批备[2020]16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包括扩建酿造车间、新建库房等工程施工。建筑面积:扩建酿造车间1612.98平方米,新建库房540平方米。本次改扩建项目对原有项目更换新设备,减少用工人数和用工量,原有项目年生产60°白酒10t和53°白酒890t不变,本次扩建生产65°白酒160t。扩建后年生产60°白酒10t、53°白酒890t、65°白酒160t。 |
营运期: (1)废气:原料碾磨产生的粉尘采用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储酒罐位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炉废气中颗粒物、SO2、NOX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编号为DA001),锅炉烟废气中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依托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池体全部加盖,无组织恶臭废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新扩改建的二级标准。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依托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至厂区储水池,用于厂区绿化区绿化,不外排,无新增废水排放。 本项目废水产生量为660.36m3/a,厂区绿化区面积为5000m2,根据《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7-2020),绿化用水定额先进值为2.5L(m2·d),按照全年100天绿化进行计算,绿化用水量为1250m3,本次新增用水量小于全年绿化用水量,并且处理后水质满足相应绿化灌溉标准要求,本项目建有250m3废水储池,可以满足冬季(3个月)产生的废水,保证废水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新增废水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可行。 (3)噪音:生产过程中运行设备为主要噪声源,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和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改扩建后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酒糟、收集粉尘、污泥、废包装物(包括废玻璃瓶)。企业在生产厂房东南侧建设10m2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酒糟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外卖给养牛户,酒糟不储存,产生后直接由养牛户运走,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污泥、废包装物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一般固废处理处置后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站前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