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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站前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站前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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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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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惩治腐败,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持续推动我区招标投标领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为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时间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止,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邮箱:ykszqqfgj@163.com

方案起草单位:站前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日

《站前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配合省、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管理。

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理,住建领域招投标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按规定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政策意见,负责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等证照手续的审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全方位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核翼开发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地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全方位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健全招标投标领域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由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事项关联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等部门构成,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招标投标领域重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部门联动监管效能,维护市场主体切身利益。

1.完善协调联动办案机制。区发改局会同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协调联动办案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办理程序和方式。

2.完善违法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区发改局会同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度开展一次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公开整治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各部门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屏等媒介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有效警示和震慑作用。

3.完善评标场所人员监管机制。区住建、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规范评标场所封闭运行管理,强化门禁等智能化系统管理,进入评标场所人员一律配备便携式音、视频记录仪等专门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评标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4.完善监管内控体系机制。区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流程监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岗位和人员职责,做到内部分工职责明确,严防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岗位人员实施定期轮岗交流。不断强化廉政风险监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管责任,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易被忽视、可能发生廉政风险的环节监管,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构建起“岗位为点、流程为线、制度为面”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问题发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健全权力运行清单制度,坚决防止权力滥用。

5.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力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电子化平台等方式集中受理市场主体诉求,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领域“以诉促规”、“以案正纪”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6.提高电子化监管水平。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面向招标投标领域“全方位”数字化赋能,充分依托电子监督平台履行监管职责,探索建立与有关办案部门的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机制,通过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大数据行为分析机制,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为实施有效监管和查处围标串标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7.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行政监督协同联动、社会监督广泛真实、信用监督精准有效的共治格局。

二、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管

招标人应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加强对招标人执行招标核准事项的监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审批、核准部门应将项目审批、核准、变更等批准内容实时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对于采取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实施前通过交易平台等媒介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随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招标人落实编制招标文件主体责任的监管。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等方式提高文件编制质量,对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组织审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职责“一标一审”,确保文件合法合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审慎设置资质、业绩等条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对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指定性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加强对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的监管。招标人选派或者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四)加强对招标人落实审查评标报告主体责任的监管。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严格落实“一标一审查”主体责任,发现评委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客观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现象、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缺少必要的投标人澄清说明程序和随意否决投标等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标人履行评标报告审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严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五)加强对招标人落实标后职责主体责任的监管。招标人应依法依规在法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不得在做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严格规范招标档案管理,确保招标全过程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得到有效保存。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标人在合同履约、招标档案管理等标后方面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责令招标人整改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等行为。

三、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管

区住建、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重点加大对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和中标人违法转让、违法分包等问题的监管和惩治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开展整治活动,以高压态势持续从严查办有关案件,充分发挥以案警示和震慑作用。

(一)严厉打击投标人虚假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厉打击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厉打击中标人违法违规履约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该项工作主要由市发改开展,区发改局需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在招投标现场,协同区纪委、项目甲方单位一起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评标专家自抵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至评标工作结束,全过程不与投标人接触且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一)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活动,通过公开评价结果,为招标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项目高质量运行提供参考依据和有效保障。

区住建、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每年度开展考评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形成机构服务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氛围。进一步完善规范各行业领域的招标文本参数设置,确保招标文本科学严谨统一。每年度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现一起,曝光一起,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辽宁)网站,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2.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不抵制、不劝阻,背离执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5.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相关资料。

6.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自主开展岗位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法规制度,更新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强化其依法代理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强化清正廉洁意识。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业务能力进行考查,推进优胜劣汰,持续推动招标代理机构专业素质提升。

各有关地区、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任务落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在我区得到切实执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视情况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在加强监管工作方面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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