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特制定本《通告》。
01禁烧时段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时段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和其它农事、祭祀等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地及林缘周边野外用火。严禁将离田的农作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堆积在森林防火区100米内。
0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按照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有关要求,鼓励广大农民采取机械还田、搬运离田等方法处理田间秸秆等作物,不得将农作物秸秆堆放或投入河道、渠道、水库等影响环境和水源地。要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和其他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有效降低秸秆露天焚烧风险。
03相关处罚措施
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劝阻和警告置若罔闻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