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营口市站前个体劳动者协会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全区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此家社会团体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此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营口市站前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1、营口市站前个体劳动者协会
特此公告。
营口市站前区民政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