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称,营口市站前区光华路北20-甲-6号沐喜整形涉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2024年8月13日、16日下午,营口市站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营口市站前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营口市沐喜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站前沐喜医疗美容诊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光华路北20-甲-6号)现场监督检查,留取相关证明材料,该诊所法定代表人王志琴现场出示《诊所备案凭证》,但未能出示姜易男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经初步调查发现,营口市沐喜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站前沐喜医疗美容诊所姜易男非医师行医。我监督所立即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并对现场情况做现场笔录,于2024年09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人民币, 并处罚款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4年09月13日结案。
营口市站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营口市站前区卫生监督所)
2024年9月14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营站卫医罚[2024]1号 | 营口市沐喜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站前沐喜医疗美容诊所姜易男非医师行医案 |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 并处罚款贰万元整人民币 | 2024年9月11日 | 营口市站前区卫生健康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