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14点20分左右,在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站前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抓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事故结案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成立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查阅台账资料、座谈问询、核验整改凭证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隐患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形成了《营口市站前区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8·11”一般触电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经区政府同意,现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予以公开。
附件1:《营口市站前区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8·11”一般触电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营口市站前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4日
附件1:
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8·11”一般触电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8月11日14时20分许,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79万元。
2024年10月10日,营口市站前区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8·11”一般触电事故结案的批复》(营站政〔2024〕11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营口市站前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8·11”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8·11”一般触电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9月1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成立站前区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评估组,评估组会同区应急局、区文旅局、区公安分局、建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现场实地核查、查阅台账资料、座谈问询、核验整改凭证、抽查隐患闭环记录等方式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苏忠杰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员:董 强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 波 区公安分局经保大队大队长
刘 健 区文旅局副局长
王大铭 建丰办事处副主任
白锡良 安全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区人民政府对防范类似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6.区安委办事故评估组对监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区文旅局对行业监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事故责任单位经营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及场所内同类型经营商户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听取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专家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经营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及场所内同类型经营商户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
6.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按规定向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2024年10月18日在站前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2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谢大维,男,群众,不具备必要的电工作业专业知识进行带电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解刚,男,群众,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站前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12876元(壹万贰仟捌佰柒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解刚在60日内未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6个月内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未缴纳罚款,站前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3.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0人)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无明显责任过错,无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站前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60日内未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6个月内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未缴纳罚款,站前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鉴于事故责任主体单位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已倒闭,相关整改工作由其经营场所的物业单位牵头落实,对场所内及周边同类型、经营模式相近的相邻商户,督促开展事故防范与整改工作。相关单位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建立健全了经营商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二)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商户开展对客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了培训记录。以安全法规、风险管控、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进行了安全培训,共计4场,共计100多人参加;
(三)物业管理单位与经营商户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定期对商户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共检查7个类别的安全隐患,完成3个具体隐患整改工作。
(四)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经营商户参加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分别于2024年10月6日、2025年3月25日举行了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活动。
(五)武生综合格斗俱乐部、极光篮球等商户积极配合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各经营商户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如需要电工特种作业,均由物业公司提供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证的人员实施作业,并严格落实专人监护制度和穿戴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作业。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作为调整后的行业监管部门,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一红线,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管辖内经营主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反馈,为经营主体隐患排查、整改提供必要的帮扶。
(二)站前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站前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全面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各街道、行业部门开展拉网式安全排查,重点加强体育健身、游乐场馆、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严查无证电工、违规带电作业等行为。二是强化行业联合监管,由区应急、文旅、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动态清零。三是开展警示教育全覆盖,组织辖区同类经营企业、商业物业负责人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通报事故经过及教训,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完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特种作业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六、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个别经营商户配电箱没有设置安全用电警示标识、场馆内无应急照明灯等问题,并向商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反馈。
经核实,上述问题均由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商户完成了整改工作。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现场巡视检查、查阅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料、座谈问询、核验整改记录等方式,经综合评估认为: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到位,整改措施落实有效,能够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意通过评估。
营口市站前区营口唁鑫射箭运动有限公司
“8·11”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