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相关规定,凡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向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一、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前期条件:
1、办理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办理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起15天内。
3、申报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监督电话:0417-2149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