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教育系统干部、教师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系统问责是指区教文旅局对机关工作人员、各直属单位和各学校的领导干部、教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校长、书记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所辖学校教师因违规违纪问题受到问责的同时,对校长、书记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教师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违反《站前区师德师风建设三十条新规》的,实施问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实施问责:
(一)对区委、区政府和教文旅局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执行不到位,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上级教育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和质量完成的;
(三)不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不纠查,有禁不止的;
(四)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的,实施问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全局性问题、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其它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和学校之间相互宴请的;
(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八)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十二)在教育工程建设中,违规操作,擅自截留资金;弄虚作假,侵吞国家资金,收受投资人财物,监管措施不力,影响工程安全及进度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经教文旅局党组批准,随意增加干部职数,超越干部任免权限,擅自调整任免干部的;
(三)违反人事管理规定,擅自批准中小学教师长期离岗;违规使用临时代课教师顶岗上课的,违规使用临时工的;
(四)未履行法人责任,给学校和个人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二)对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截留、挪用、透支相关经费情况的;使用虚假数据、信息、发票等套取国家资金的;
(三)对预决算态度不端正,不科学编制预算或不严格执行预算的;
(四)专项资金管理不严,不专款专用的,上级专项资金使用不及时的;
(五)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收入不入账的;
(六)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规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发放教职工奖金津贴的;
(七)未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了不准确的人员、资金、资产等基础信息,造成统计数据失实或财务浪费的;
(八)学校未实行相关资助政策,组织学生进行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款项的申报,未做到应助尽助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变卖学校资产、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学校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十)固定资产管理不利,造成财产帐物不清、丢失损坏、闲置浪费的;
(十一)不按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擅自购置设备设施,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
(十二)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验收过程中,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造成损失的;发现供货商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中货物技术参数、数量不一致,私下调换货物品牌而没向上级部门书面申请及未发现供货商提供货物以旧充好、以次充好的;
(十三)各级审计部门在对单位财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
(十四)单位在履行财务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实施问责:
(一)学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相关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收取的;
(三)违规推荐购买校服、学习用品、日用生活品或床上用品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安全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校园安全工作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完整的安全工作台帐的;
(二)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的;
(三)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信访维稳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信访维稳责任制的规定,未建立信访维稳组织机构、未层层分解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的;
(二)对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应排未排或对排查出的问题未及时化解,致使发生群众上访的;
(三)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事件,不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信访局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因防控措施不力或处置不当,单位出现到区以上政府机关集体访或缠访、闹访及重复访的;
(五)特殊敏感时期发生进京、赴省、去市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违反信访维稳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工作失职、渎职情况,有下列情形的,实施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规定受理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被群众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或本学校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
(三)在招生、考试、考核、审批、职称评聘等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除本暂行细则所列问责事项外,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有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干部教师被问责的,采用以下方式:
(一)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二)纪律处分: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2、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因徇私而故意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或连续两次暗访、督查均有行政问责情形的;
(三)经区教文旅局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影响公开实施问责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情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或不予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情节轻微,或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问责;
(三)建立容错机制。在改革过程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的,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的,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的,为推动发展而出现无意过失的,可以免于问责。
第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干部、教师,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视情况轻微、严重、特别严重扣减一个月、一季度或全年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干部教师有本规定前述的问责情形之一,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需对当事人问责的,即启动问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组织和领导指示、批示、通报或督办、转办的事项;
(二)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向学校或上级部门反映的相关问题或提供的举报材料;
(三)在工作检查、民主评议、明察暗访中发现有问责情形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由教文旅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作出问责处理决定。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将线索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涉及岗位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站前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