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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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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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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区政府共收到“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共41件,区建议提案共计111件,涉及城市建设与管理、经济发展、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等各个方面。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今年办理工作实际,现就建议提案办理各阶段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交办确认

(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拟定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并于1月23日前将市、区两级建议提案原始件全部交办各承办单位。

(二)各承办单位要及时领取建议提案,认真核对确认,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于2月14日前将建议提案原始件送还区政府督查室,并详细写明申退理由、依据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区政府督查室审核同意后重新调整交办意见。逾期未送还原件,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对交办意见存在分歧的建议提案,区政府督查室将与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承办单位。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督查室提出具体交办意见,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

二、研究办理

(一)各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原始件后,要明确主要领导作为办理工作总责任人,成立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内部办理工作职责,分解办理工作任务。应注意提高办理质量,认真了解和掌握全局,确定解决方案,做好答复工作,切忌草率敷衍。

(二)各承办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据实做出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市级建议提案主办件答复意见应于5月15日前以本单位的红头文件形成,并将纸质文件一份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政府督查室审核,6月15日前全部办复办结;协办件答复意见应于3月15日前以本单位的红头文件形成,并将纸质文件一份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政府督查室审核,3月25日前全部交付主办部门。

区级建议提案答复意见要以本单位红头文件形成,于5月15日前全部办复并且办结。对个别内容复杂,依法落实确有难度,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承办单位须在5月15日前向区政府督查室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定同意后,列为疑难件处理,办理时限延长至6月15日。

(四)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起草答复函;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办理,综合起草答复函。

(五)主办单位应积极与协办单位协商,共同做好办理工作,不得包揽代替;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推卸责任。主、协办单位如意见存在分歧、难以取得一致的,应及时报区政府督查室协调,不得将不一致的意见反馈给代表或提案者。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督查室报请区政府领导研究解决。

(六)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和协办意见要统一格式行文,以本单位的红头文件形成,并标注办理结果和是否同意公开,经单位领导审签后加盖公章。

(七)根据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办复结果分为A、B、C三类:A类,所提问题已解决或意见已采纳;B类,所提问题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C类,因客观条件或政策法规限制无法解决,留作参考或说明解释。

三、征询意见

(一)答复函形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代表或提案者回复,并附带《征询意见表》,请代表或提案者签署书面意见(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

(二)两个及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单位应分别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征询意见。两个及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并征询意见;如有需要,主办单位可联系协办单位共同参与答复。

(三)对于代表和提案者明确提出不需见面答复的,承办单位可采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答复。

(四)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进行“二次办理”,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组织研究,重新梳理答复意见,再次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应及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督查室,区级件需同时向区人大人事委或区政协提案委说明情况。

四、总结备案

(一)市、区两级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及代表、提案者的反馈意见均需在办结后抄送区政府督查室(一式两份)。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起草总结报告,并于7月1日前报区政府督查室。

五、其他事项

区政府督查室将通过电话调度、现场督办、联合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办力度,并按阶段通报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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