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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站前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环保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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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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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环保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发〔2017〕121号)、《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营口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营环发〔2018〕278号)的精神,加大执法力度,规范VOC排放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提高行业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排放势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此方案,具体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范围

整治目标:进一步规范VOC企业排污行为,促使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的VOC企业加强管理,降低大气污染。引导有VOC有关企业规范经营,安装并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整治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VOC排放企业进行细致统计,并确定石化、化工、合成树脂、焦化和橡胶等重点行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营口市生态环境站前分局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市局下达的30余家VOC排放企业名单进行摸底排查、查缺补漏,并提出存在问题。

二、整治要点

1.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应按相关要求处理,且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

3.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应对逸散VOC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4.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营口市生态环境站前分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营口市生态环境站前分局报告。

5.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三、主要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

1.整改落实阶段(2020年3月-5月)

企业按照整改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2.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6月)

企业整改措施落实完毕后,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整改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认证报告。

3.汇总阶段(2020年7月)

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认真总结经验,营口市生态环境站前分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相关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给予充分重视,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切实认真落实工作内容。

(二)分工明确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大整治力度,确保VOC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措施得当

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对VOC排放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在能够做到行业整治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小企业负担。

(四)落实监管

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确定职责分工,夯实工作责任。

(五)强化服务

强化对企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宣传教育、说服引导、典型示范等方式贯穿于整治工作全过程,使企业明确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从思想上、行动上实现根本的转变,实现从“要我整改”到“我要整改”的转变,形成主动整治、互相配合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依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营口市站前生态环境分局对存在环境问题又不予配合整改的VOC排放企业依法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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