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第二批复制推广创新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第二批复制推广创新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及营口片区范围内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并制定本方案。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为8项。具体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机制,小微企业登记“一表申请,当日发照”制度,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制改革,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口头申报、当场取照”简易登记制度,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无车承运人”物流运营模式,市场化运作管理地方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超大超限货物通关、运输、口岸服务效率提升机制。
(二)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为15项。具体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制度,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食品经营监督检查清单制度,政企合作的服务外包产业聚集运营模式,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金融产业集聚引导机制,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产业发展鼓励机制,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鼓励机制,建立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制度,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药品经营许可“二证合一”改革,推进自贸区内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改革,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食品经营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决委会、管委会和咨委会“三位一体”合作治理机制。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8月下旬)。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督察评估形式,出台改革创新经验落地的红头文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制度内容,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做好操作细则制定、操作系统调整、软硬件设施就位等准备工作。
(二)推广阶段(2017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各项改革试点经验进行细化梳理,分类推进。同时,要对复制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协调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自贸办。
(三)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3月31日)。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对复制推广工作的落实情况,按照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将推进落实进展情况报市自贸办,并接受全面评估。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重要性,把复制推广工作与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各项改革事项早日落地,早见成效。
(二)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市自贸办、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时跟踪推广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走访检查,确保改革事项逐一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查,促进改革实施。市自贸办、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建立“联审联动联合督查落实机制”,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部门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四)注重实效,做好成果总结。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做好推广情况总结,按照时间节点将推进落实进展情况报市自贸办。
(五)做好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面向社会、企业、园区广泛宣传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工作,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广泛参与,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并充分利用好改革创新政策,使各项改革试点经验在我市落地生效。
附件:1.营口市第二批复制推广创新政策清单
2.营口市第二批复制推广创新政策操作指南
37号文附件1-2..doc.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