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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21)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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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7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05528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化石,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三)销售未贴有标志的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四)未在指定的场所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930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930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7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917日国务院批准1993105日农业部令第1号,201312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或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或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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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食用盐市场销售禁止销售的盐制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32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经化工部批准的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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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特许人在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26日公布)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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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827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处罚

2、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827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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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2013718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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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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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6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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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8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6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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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6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8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6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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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1225日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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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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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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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音像制品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1225日发布)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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