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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17)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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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6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6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66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66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处罚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66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66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1、对发布《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2、对食品广告含有绝对化语言或者表示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3、对食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4、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5、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6、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任意扩大范围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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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7、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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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8、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未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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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9、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10、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份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123日修改)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
、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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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未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29号,1998年12月22日修订)
第十七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应当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新《广告法》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通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2、对广告发布者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兽药广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29号,1998年12月22日修订)
第十六条 兽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兽药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新《广告法》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通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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