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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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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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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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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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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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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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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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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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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1、对发布《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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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2、对食品广告含有绝对化语言或者表示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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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3、对食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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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4、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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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5、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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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6、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任意扩大范围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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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7、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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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8、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未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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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9、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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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规定 |
10、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份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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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未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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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广告发布者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兽药广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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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