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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计划生育局(7)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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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1

行政
强制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日公布并施行)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决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2
、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群,控制现场,并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
、告知责任: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
、处置责任:对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公文。对责令暂停作业的场所,应当妥善处置。

 

4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111日起施行;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部分修改)
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 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
、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
、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
、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3

行政强制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或者暂停销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通过,2004828日修订,2013629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
、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
、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
、处置责任:对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管理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自20063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
、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
、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
、处置责任:对物品的封存,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物品的封存的管理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5

行政强制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5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
、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
、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
、处置责任:对封闭、封存的,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闭、封存的物品的管理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6

行政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日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公示。
3.乡镇、街道计生办复核。负责对所属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材料进行归集,对有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对并公示,以村、街为单位进行汇总。
4.县(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复审结果返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进行公示,并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上报。
5.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抽查评估。

 

47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日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负责登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人员,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
审查责任:对登记人员进行资格进行审核。
3.
确认责任:对登记人员金额进行确认。
4.
实施责任:为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

 

48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日主席令第63,根据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7号)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 ,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
审核责任:对征收对象的违法生育事实进行审核。
3.
收缴责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检查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1229日发布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平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项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226日公布,自199491日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5号,自19949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 医德医风情况;(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 组织管理情况;(七) 人员任用情况;(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指导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 医德医风情况;(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 组织管理情况;(七) 人员任用情况;(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2
、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3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可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需进一步处罚的,进行相应处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2

行政检查

医师执业活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626日修订通过,自19995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对个体行医的医师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
、处理责任:对检查发现或医疗机构报告存在上述情况的,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3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监督检查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 2006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2、督促整改、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存在医院感染隐患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检查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检查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11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医师进行处理。

 

55

行政检查

对卫生行政部门采血活动履行职责、血站执业活动、采供血质量、临床供血活动的相关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10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4 20063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对相关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查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6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检查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自20128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辖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公布。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57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检查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8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58

行政
检查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自20025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
、督促整改责任:对经卫生监督不合格的,责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时整改。
3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9

行政
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0030616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
、督促整改责任:对经卫生监督或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时整改。
3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0

行政
检查

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61日施行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
、督促整改责任:对经监督检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时整改。
3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1

行政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日公布,自20063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
、督促整改责任:对经卫生监督检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时整改。
3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2

行政
检查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通过,2004828日修订,2013629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
、督促整改责任:对经卫生监督检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进行预防、控制、报告,并及时整改。
3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3

行政
检查

消毒管理监督检查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27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
、督促整改责任:对经卫生监督检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进行预防、控制、报告,并及时整改。
3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4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324日公布,自200561日起施行;2016413日修改,自2016423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行政奖励

对医师的表彰或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626日修订通过,自19995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表彰责任:对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医师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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