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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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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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站前区档案局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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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
站前区档案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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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站前区档案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档案所有权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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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对在执行和贯彻档案法律、法规过程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发布) |
站前区档案局 |
1、制定方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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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征购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
站前区档案局 |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征购的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