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8-07-31

【字号:

分享: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站前区档案局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3)依法组织听证。
3
、决定责任: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

行政检查

档案执法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5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6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4)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站前区档案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确认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7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6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1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7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站前区档案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档案所有权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3.
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确认决定。
4.
送达责任:将行政确认决定送达至申请人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4

行政奖励

对在执行和贯彻档案法律、法规过程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5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6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发布)
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 19977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站前区档案局

1、制定方案责任。
2
、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
、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
、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
、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征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 19977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可责成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二)不属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站前区档案局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征购的档案。
2
、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
、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
、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