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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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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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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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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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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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标签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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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外开展计量检定行为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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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不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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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制、印或者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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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单位或者个人未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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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转让、借出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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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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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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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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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从事用水计量结算的量值与实际计量的量值不相符等计量活动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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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检定数据的;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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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锅炉房建造前未进行节能评估并形成节能评估报告的;工业锅炉能效等级未达到要求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1月1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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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节能管理相关制度及包含节能内容的操作规程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1月1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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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告知能效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1月1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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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伪造检测数据的;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超出检测授权范围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1月1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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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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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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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行为的处罚 |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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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信息等为的处罚 |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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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生产者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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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生产者未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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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未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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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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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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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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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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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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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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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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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13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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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行为的处罚 |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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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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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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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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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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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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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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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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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