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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31)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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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530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530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5000元以下罚款:()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的;()没有按照规定附农产品标签以及标签未按规定如实标注的;()收购农产品没有执行相应收购标准的;()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包装材料,对无公害农产品造成污染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530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 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标签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530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标签内容的;()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擅自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或者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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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外开展计量检定行为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630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测的,责令停止检定、检测,可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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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不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6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或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处 500元至1000元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制、印或者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6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处 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单位或者个人未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6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规定,破坏检定封缄或者擅自启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按每台(件)计量器具处 1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转让、借出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6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改装、修理、销售,没收计量器具、零部件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申请样机试验及未按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没收该产品或者样机,对已取得证书的,吊销其证书,处 2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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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6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元至2000元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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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630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实施处罚的,处罚金额不足 2000元按照2000元处罚,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2000元至10万元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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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200932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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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从事用水计量结算的量值与实际计量的量值不相符等计量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200932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二)计量不得估算;(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伪造检定数据的;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200932日)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三)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锅炉房建造前未进行节能评估并形成节能评估报告的;工业锅炉能效等级未达到要求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11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工业锅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锅炉房建造前未进行节能评估并形成节能评估报告的;(二)工业锅炉能效等级未达到要求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节能管理相关制度及包含节能内容的操作规程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1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节能管理相关制度及包含节能内容的操作规程的;(二)未对工业锅炉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能效检测和能效测试的;(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未达到能效状况等级的工业锅炉进行整改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告知能效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11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前未告知能效情况的;(二)竣工验收前,未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能效测试申请,或者不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检测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三)竣工验收后,未向使用单位移交能效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伪造检测数据的;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超出检测授权范围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11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测数据的;(二)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三)超出检测授权范围进行检测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信息等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生产者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者未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未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724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526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526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526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2004430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2004430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 3万元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2004430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2004430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813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 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917日颁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91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万元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 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 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行为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7、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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