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12 |
行政强制 |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03月17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监管人员依法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213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
214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
21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
216 |
行政强制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无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
21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和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等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
218 |
行政强制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
219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照规定标明专用标识的疫苗的封存 |
无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对未依照规定标明专用标识的疫苗的封存。 |
|
22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无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02月12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221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0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食品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
222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封存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0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的决定。 |
|
223 |
行政检查 |
药品生产企业(制剂配制机构)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
224 |
行政检查 |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
|
224 |
行政检查 |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
|
225 |
行政检查 |
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对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226 |
行政检查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27 |
行政检查 |
药品监督抽验的行政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依法对药品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 |
|
228 |
行政检查 |
组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相对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
|
229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抽验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制定抽样方案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管的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抽验的范围、方式、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含复验完成时限)等。 |
|
230 |
行政检查 |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无 |
【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13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行政检查。 |
|
231 |
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0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