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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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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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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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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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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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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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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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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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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验收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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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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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污染源监测规定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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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关闭、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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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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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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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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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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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5、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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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6、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
【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9号,2001年5月8日实施)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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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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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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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9、违反《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九条第(四)项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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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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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10、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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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1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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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
1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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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暗管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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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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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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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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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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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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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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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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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
4、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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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
5、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处罚 |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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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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