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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1)

发布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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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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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日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日实施))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号,19908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号,20079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拒绝或者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号, 199412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号,20023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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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
、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41日施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号,1998112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号,19908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
、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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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验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
、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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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号,19908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201312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以及大型厂矿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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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污染源监测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号,2003616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51号,20111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号,2005111日施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20102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 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 3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 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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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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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关闭、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4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日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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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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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 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 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六)至(十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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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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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5、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日实施))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6、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9号,200158日实施)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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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8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二)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三)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四)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五)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六)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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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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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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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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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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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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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9、违反《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021日施行) 第九条第(四)项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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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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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0、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12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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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1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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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处罚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3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 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站前区环境保护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暗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4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号,19908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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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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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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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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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经修订)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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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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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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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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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4、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日实施)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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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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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5、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处罚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65日实施)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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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
、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
、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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