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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站政办发〔2020〕2号:关于印发站前新经济(营口)线上产业园招商引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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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中心: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站前新经济(营口)线上产业园招商引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站前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


站前新经济(营口)线上产业园招商引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奋力构建新发展模式,打破传统招商引资的思维“惯性”,站前区拟建设“站前新经济(营口)线上产业园”,作为创新优化税务征管服务方式的试点,在确保事前准入细致审核,事中事后加强监管的原则下,支持对新经济、新业态的业务开展。一步领先,步步占前。

一、招商对象

入驻产业园的全国个体电子商务经营者(满足《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二、入驻产业园经营主体市场登记政策

通过线上渠道与园区签订《招商入驻条款》(含园区与其他网络平台合作间接签署)并完成实名认证的个人经营者,视同个体工商户,接受一致管理,享受相同政策。统一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支持全程网络化注册,支持仅下发电子工商执照,并加快与线上园区系统对接。

三、入驻产业园相关税务政策

1.对于招商入园的个体工商户及满足条件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享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可比照现有个体工商户核定政策。

2.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授权满足条件的企业代征招商入园从事经营的自然人的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核定政策征收、印花税按照合同类型和金额对应税率征收。

3.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5号)第三、四条,(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支付服务费后,可代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同意接受电子文档。

四、入驻产业园风险控制监管

1.业务平台管理系统能够对每笔经营产生的交易完全可见且实时动态交易;参与各方实名认证,商户注册时法人认证及个人注册时都必须通过身份信息实名认证、人像比对、手机短信验证、银行信息校验等;业务逻辑清晰明确,业务资金都通过支付及银行渠道结算,流水清晰、回单完备;交易数据支持多维度交叉比对验证,能实时完成汇总或明细查询,向税务主管部门开放能做到互联网+全程实时数据监管,完全可以杜绝虚开风险发生。

2.业务平台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同时具备互联网信息业务 (ICP 资质)、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 资质)服务能力,对交易数据完整性、可追溯性、支持交叉比对验证,每笔交易产值来源清晰、业务链上中下游明确、经营参与者全员实名认证。

3.业务平台需向税务主管部门开放业务系统,确保主管部门能实时监管,随机抽取业务穿透检查,确保平台业务数据与税务申报、开票申请一致,有效杜绝虚开风险。

综上,建设“站前新经济(营口)线上产业园”,建立“网上注册、线下营业、办事托管、一键畅通”的平台经济发展新模式,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营口产业升级,打造经济腾飞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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