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营口市站前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国有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休人员。
(二)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改制为民营性质的国有企业,改制前已退休并由改制后新公司负责管理的退休人员,仍由新公司继续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和国家、省、市(区)管干部中的退休人员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六条 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退休前已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国有企业改制后的退休人员,不在移交范围之内。
第八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到2020年6月底前,将营口市站前区范围内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逐步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最多跑一次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一)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二)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三)指导和帮助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四)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和困难救助工作;
(五)建立退休人员信息库和工作台账,有条件的录入计算机,逐步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条 保证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确保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保证待遇不受影响。
(一)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工伤保险政策咨询和待遇查询服务;
(二)跟踪了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机构进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三)帮助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做好退休党员转接准备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积极配合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商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负责做好党组织关系接收工作。
(一)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加强与国有企业党组织密切衔接,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接收工作,认真核实党员身份,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党小组;
(二)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加强退休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保证他们的政治待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引导他们自觉参加组织生活,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增强组织关系转接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三)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加强党支部建设,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开展党建活动,结合“三单八联”等活动,加强与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联系和对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管理,必须要实现数字化、便捷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省委、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一)区政府指定单位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电子档案系统,为社区提供档案系统查询权限,方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一企一策妥善处理。
(一)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过渡期结束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人员,其统筹外费用继续按原资金渠道、原发放标准由原国有企业承担,各企业可采取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也可参考本地区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二)过渡期内,区属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未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三)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所承担的职责,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一)国资部门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首次集中移交工作牵头部门。牵头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性质界定;加强对国有企业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
(二)人社部门牵头,社保中心配合,负责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服务衔接流程和工作细则,确定相关费用标准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日常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工伤保险政策咨询和服务;
(三)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正面舆论引导;
(五)政法部门负责指导主体责任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的预算、管理和拨付;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首次移交工作专项费用申请和拨付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加强社区治理、完善社区建设,提升街道、社区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指导社区开展有利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档案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移交前的档案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工作,并指导档案管理单位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九)卫健部门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规划建设,指导各地区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健康教育、老年人照顾等服务;
(十)医保部门负责参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给付医疗保障待遇。提供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查询及咨询等服务;
(十一)工会负责指导依法依规做好退休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迁移;协助街道、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生存户口认证;会同信访部门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涉及的信访稳定工作;
(十三)信访部门负责指导责任主体单位做好此项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信访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派出机构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接收、管理和服务主体责任。
(一)负责与国有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接收和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制定本辖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接收、管理、服务具体工作办法;
(三)负责对接相关国有企业,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政策和工作原则、实施办法,确立接收和管理服务机构;
(四)加强对本辖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社会稳定;
(五)要统筹考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接收、管理和服务各项具体工作,依托退管服务机构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建立一系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不断优化和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各国有企业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主体责任,负责移交前企业退休人员调查摸底、信息采集、档案规范化整理、电子档案录入、统筹外费用分类处理等工作;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办法。
第十八条 接收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各单位党组织,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建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第四章 组织移交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需进行企业性质界定。区国资局负责国有企业界定结果的汇总、造册。区国资部门按出资权限对国有企业进行性质界定;驻营央企、省属企业集团负责其所出资国有企业性质界定。
第二十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要整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做好调查摸底、档案整理、登记造册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按期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安排专门人员,核实所接管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按街道和社区分解落实退休人员接收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接收到位。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流程,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档案管理由区政府指定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整理及电子档案的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接收并集中保存人事档案,要做好档案管理、查阅、复制等服务工作;出具各类劳资人事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街道和社区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企业和街道、社区协商,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流程。按中央和省委、市、区)委组织部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调转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成立营口市站前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健局、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区社保中心、区总工会、区八田地街道办事处、区建丰街道办事处、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区跃进街道办事处、区东兴街道办事处、区新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对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六条 区档案管理部门应按规格配备档案室,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按人员配备相应设备,共同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担、阶段支出、平稳过渡的原则,建立合理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的财事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管理服务功能,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需要。
第二十九条 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管理水平,打造引领式、管家式、惠民式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十条 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集中移交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密切协作,压实责任,确保稳定。国有企业与区有关部门要密切沟通,无缝衔接,简化交接流程,依法依规操作,妥善处理好移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