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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站政办发〔2020〕3号:关于印发站前区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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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中心: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站前区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站前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站前区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预算执行,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区委财经委成员同意,对部门预算执行、财政支出管理等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一、财政预算编制

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部门预算由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审批,按照规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下达至各单位。

二、部门预算未正式下达前财政支出的规定

当年部门预算未下达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去年标准由财政部门于年初拨付各单位,待部门预算批复后,二季度按当年预算与去年预算差额进行调整。项目支出(含经常性和一次性项目支出)一事一议,参照第四条规定处理。

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规定

部门预算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每季度初5日前拨付本季度经费,遇节假日顺延。

四、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规定

部门预算内项目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一次性支出)  提请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如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立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拨付款项。

五、追加预算支出的规定

(一)部门预算追加的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按《预算法》要求,在财力允许范围内,年初在总预算中设预备费,部门可在预备费额度内追加预算。

(二)部门预算追加范围

1.国家、省和市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2.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

3.区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4.其他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

(三)部门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部门追加预算由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5日内按追加预算程序拨付到位。如需采购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六、优惠政策兑现支出规定

责任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兑现相关材料,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合同、经认定的税收数据等。经区政府同意后,责任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核所需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提供审核结果,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上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二)每季度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年初至上季度末上级专项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每季度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年初至上季度末预备费结余及使用情况。

(四)项目支出如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需报区委财经委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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