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中心: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站前区汽车维修行业环保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站前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站前区汽车维修行业环保整治方案
为规范整治站前区汽车维修行业的企业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站前区汽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经我区研究决定开展汽车维修行业综合整治,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发〔2017〕121号)、《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的要求、以及《营口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营环发〔2018〕278号)精神,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汽车修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提高行业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我区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范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集中力量解决汽车维修行业突出环境问题。
二、整治目标和范围
整治目标: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环保管理行为,促使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改变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现状,减少环境污染。引导有关企业规范经营,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对大气、土壤和水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改善环境质量现状。
整治范围:因我辖区内汽修行业企业较多,营口市生态环境站前分局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辖区内汽修行业排查工作,确定辖区内汽修企业共计 79家。
三、综合整治要求
(一)所有的汽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不得无照经营。
(二)废机油、废蓄电池、废活性炭、漆渣分类收集至专用容器中,并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机油和废蓄电池不得随意倾倒,须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喷漆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喷漆时喷漆房内须保持负压,喷漆和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应限值要求方可排放;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有废水产生,废水须经处理,废水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的相应限值要求方可排放。
(四)如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
四、主要工作安排
(一)职责分工:营口市生态环境站前分局牵头负责整治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站前公安分局共同参与。
(二)具体工作安排:区汽修行业现场摸底排查工作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现针对企业存在问题开展阶段性整治工作。
1.通知整改阶段(2020年3月)
营口市生态环境站前分局执法人员告知汽修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
2.企业整改阶段(2020年4月-5月)
企业根据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在废气、废水及危险废物三方面进行整改。
3.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6月初)
企业整改措施落实完毕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认证报告。
4.汇总阶段(2020年6月底前)
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相关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给予充分重视,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切实认真落实工作内容。
(二)分工明确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措施得当
各相关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对企业提出有效、合理整改要求。在能够做到行业整治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小企业负担。
(四)落实监管
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安排部署。形成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明确抽查方式,细化工作责任。
(五)强化服务
一是结合实际情况动员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整治工作。二是各相关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强化对企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宣传教育、说服引导、典型示范等方式贯穿于整治工作全过程,使企业明确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从思想上、行动上实现根本的转变,实现从“要我整改”到“我要整改”的转变,形成主动整治、互相配合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依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营口市站前生态环境分局将对存在环境问题又不予配合整改的汽修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