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理指南 | |||||
| 业务名称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
| 政策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 申请条件 | 1、城市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农村持有我市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1年以上)共同生活的成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结合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应当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 | ||||
| 办理材料 |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3、“三无”人员证明;4、迁移证明 ;5、就业状况证明;6、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证明;7、婚姻状况证明;8、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结论 9、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10、残疾证明;1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12、低保申请书、《委托书》及《授权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填报表》 | ||||
| 办理流程 | 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的社区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