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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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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减排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监察。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的编制和建设,负责县(乡)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审批,发放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建筑业活动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造价、建设监理、质量及建筑安全;拟定建筑行业、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主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及文件审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根据国家规范的建设企业资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地下管网、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路灯、园林绿化设施新建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并在工程保质期满后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报审和监护工作,会同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房地产买卖、出租、交换、抵押、继承、赠与、典当及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维护、维修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房屋拆迁规划、审批拆迁单位资质,发布拆迁公告;负责全县房地产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建立房地产档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确认房屋测绘面积,仲裁和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负责制定住宅建设规划及租售价格标准。
(六)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核发乡(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县示范镇、重点镇建设。
(七)指导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业的管理。负责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新型墙体节能革新等工作;监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划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
(八)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审批、审核报批和管理。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营口市站前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决算单位包括:

第二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决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决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监察(项):反映财政监察派出机构的专项业务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应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款)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反映上述项目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27.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8.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9.城乡社区支出(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30.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31.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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