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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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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就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关于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模式,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是重新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为兼职,由“两委”干部兼任,原则上由司法专干兼任,街道负责考核聘任;全区4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设兼职人民调解员41人。

二是重新调整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辽宁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我区每个街道设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区5个街道,共设人民调解员5人,原则上由司法所长担任,同时,设立以个人命名的专职人民调解室,每个街道1个,共计5个。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员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求,优先在从事过法律工作的退休党员干部等志愿者中选聘,体现志愿服务,区司法局负责考核聘任。

三是要调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职人民调解员6人,其中4名为站前区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区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其工作经费补贴由法院负责。2人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其工作经费补贴由司法局负责,司法局负责考核聘任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是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区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法律顾问,通过多渠道、常态化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切实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解决基层出现的矛盾纠纷。

四、保障保障

区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区司法局切实发挥牵头实施作用;区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参照市人民调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人每月按时发放补贴,每年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列为司法专项经费。区财政部门应对该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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