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站政发〔2021〕2号 2021年12月28日公布

营站政发〔2021〕2号        

 

 

各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就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人民调解运行、保障、监督三大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调动各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积极构筑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模式,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阵地、疏导公众情绪的重要载体、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营造全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建立由政府为主体,区司法局牵头,区人民法院提供业务指导,各职能部门、街道、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要建立健全区级人民调解中心。结合区综治中心建设,把人民调解中心纳入综治中心建设之中,实现综治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同步建设。人民调解中心要融合劳动争议、妇女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等调解资源,设立相应矛盾纠纷接待窗口,实行前台统一登记,后台分类处理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二是要建立健全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区、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好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作用,全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街道,重大事项不出区”。三是要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由区司法局牵头,完善以区人民法院为主体的诉调对接机制,以区信访局为主体的访调对接机制,以区公安局为主体的公调对接机制。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补充、调整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人民调解组织能够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一是重新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为兼职,由“两委”干部兼任,原则上由司法专干兼任,街道负责考核聘任;全区4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设兼职人民调解员41人。二是重新调整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辽宁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我区每个街道设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区5个街道,共设人民调解员5人,原则上由司法所长担任,同时,设立以个人命名的专职人民调解室,每个街道1个,共计5个。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员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求,优先在从事过法律工作的退休党员干部等志愿者中选聘,体现志愿服务,区司法局负责考核聘任。三是要调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职人民调解员 6 人,其中4名为站前区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区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其工作经费补贴由法院负责。2人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其工作经费补贴由司法局负责,司法局负责考核聘任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 。 四是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区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法律顾问,通过多渠道、常态化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切实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解决基层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建立多层级多形式的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丰富培训载体,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一是要抓好各级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全区人民调解员集中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在6月末和11月末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岗位职责培训和年度培训,聘请法院法官、律师、优秀人民调解员进行授课。二是要搞好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技能培训。聘请行业专家,通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专场业务培训,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三是要发挥好村(社区)法律顾问专项培训作用。利用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资源,驻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季度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法律专题培训。四是要利用多种资源进行随机培训。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观看法律讲座、以会代训、活动代训、聘请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措施进行具体培训。同时适应新形势下培训方式,通过视频会议、网络直播、微信群等形式做好相应培训。

(四)建立健全诉调对接衔接机制。积极推进以区人民法院为主体的诉讼和非诉讼对接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作用。区人民法院要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建立以诉调对接中心为主体,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区司法局负责对各级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律效力化良性循环轨道。

(五)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评、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探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各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约束机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细则,并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之中。建立人民调解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对人民调解员因违法调解、不作为、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或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六)抓好典型的选拔和宣传工作。积极挖掘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人心,各行业、专业性主管部门、街道要注重本辖区、本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示范点的设立,建立一批有代表性、有特色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七)“村民 (居)评理说事点”工作。“村民(居)评理说事点”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和发展,也是省政府“民生实事"之一,区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成员单位参与的“村民 (居)评理说事点”领导机构,实现全区“村民(居)评理说事点”全覆盖。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工作中,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基层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努力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区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区司法局切实发挥牵头实施作用;区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有效良性运转;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全年总结,加强与区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全程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检查。

(四)落实保障措施。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参照市人民调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每人每月2500 元补贴,6人补贴经费每年18万元,每年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10万元(司法专项经费),共计人民调解经费28万元。区财政部门应对该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