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营口市站前区应急管理局 编制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2.6 职责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分级标准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响应措施
3.6 解除预警程序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与装备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人员防护保障
6.7 治安维护保障
6.8 通讯保障
6.9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7.4 预案发布形式
8 附则
8.1 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9 事故风险分析
9.1 基本概况
9.2 危险化学品行业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风险
9.3 发生事故(事件)的后果
9.4 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9.5 事故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9.6 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程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营口市站前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应指协[2017]48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5]44号)、《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安委[2015]16号)、《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等编制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市站前区(以下简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快速、有效”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形成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和评估等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研究、决定和部署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2 指挥机构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设于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指挥部、站前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共同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信访局、区统战部、区宣传部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3 工作机构
区应急办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区应急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长兼任。
2.4 现场指挥机构
本预案响应程序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街道、事发单位和参与救援部门相关人员构成。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或亲自担任现场总指挥,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组
专家组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的制定;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6 职责
2.6.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2)根据事故波及的范围、气象资料和环境监测等情况,组织人员疏散。
(3)根据需要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4)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持。
(5)协调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6)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决策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7)确定向社会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信息。
(8)指导、督促事故的善后工作。
(9)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6.2 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实施及响应程序的启动与终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应急人员、资源配置、调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报请启动上一级预案。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及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的委托履行总指挥职责。
(3)现场总指挥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决策现场救援措施;负责遇险人员的救治和救援人员、公众安全的防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救援情况;决定现场的应急撤离、应急中止。
2.6.3 区应急办职责
(1)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街道及区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送工作,传达指挥部指令;实施24小时值守接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用于应急决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负责组建并管理专家组。
(5)组织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6.4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的制定;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6.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实施全天候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接警;负责向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测,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信息发布;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参与民爆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5)区教育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区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防护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品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24小时110接警,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必要时进行事故区域的安全警戒,维持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按规定对事故嫌疑人进行监控;负责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姓名及身份等;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消防大队(区应急救援大队):负责24小时119火警的接处警;负责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有毒、有害泄漏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集中安置疏散人员,组织生活救助物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筹备和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1)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和建筑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区内事故现场城市道路抢险、抢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协调调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事故现场防疫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事故原因技术鉴定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参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5)区教文旅局:负责文化体育和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完成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统战部:协调做好驻军和预备役的动员工作;组织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7)区政府其他办局及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救援;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停、供电应急处置;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及时恢复正常供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9)自来水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停、供水应急处置;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组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响应程序,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22)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专业类别,对所配置的救援装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救援实战演练;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后,应及时赶到事故救援现场,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救援。
2.6.6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直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调用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和器材,做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决定。
(2)根据事故现场状态和专家意见,制定迅速有效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遇险人员的救治和救援人员、公众安全的防护;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撤离的时机和人员疏散的范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组织现场监测,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向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5)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资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区应急办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后,要预判事故的预警级别,利用应急通讯网络平台,及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向辖区内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社区传递预警信息。
(4)各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
区应急办、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重要部位的监控和监督管理,排查和消除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事故险情的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和整理,进行事故预测,针对事故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
区应急办、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从安全检查、安全评价、隐患治理、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中获取事故隐患信息,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和灾难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2)信息报告
对可能引发的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机构和部门以及事发单位,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办通过分析确定以后,报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经总指挥审批后,上报区应急委和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及负责应急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对于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及时上报和发布。
3.3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红色(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发布的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发布的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发布的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发布的预警。
3.4 预警发布
(1)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Ⅰ级、Ⅱ级、Ⅲ级由国家、省和营口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并由区应急办指定的发言人,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及发布机关。
(3)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和营口市有关部门下发的、新闻媒体公布的和危险化学品单位上报的相关信息、典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安全隐患诊断及排查的预警信息等。
3.5 预警响应措施
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构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6 解除预警程序
预警信息的调整或解除,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部门、新闻媒体、专家组意见,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的预警信息、事态的发展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调整、更新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意见,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区应急办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发布调整、更新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
(1)发生一般(含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2)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处置能力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
(3)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实施救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2 信息报告
4.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l小时)上报区应急办。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办报告。
(3)区应急办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经识别、核实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本预案规定,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区应急办通知应急救援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按总指挥的指示,区应急办立即向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故信息。
4.2.3 应急部门的24小时值守电话
(1)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2668110;
(2)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2668618、2668622;
(3)区公安局电话:110;
(4)区公安消防大队电话:119;
(5)区卫生局值班电话:2923613;
(6)急救电话:120;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进行先期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街道办事处及区应急办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单位在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3.2 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开展抢险工作。
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事故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情况紧急或判定不能导致严重中毒、受伤、致命,且人员规模大、撤离时间长、暴露在污染环境中的人群,也可视情况实施临时避难,并妥善安置。
4.4 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
①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在启动国家、省、市级应急响应之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的响应程序,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力以赴组织应急救援。国家、省、市级响应启动之后,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②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的响应程序,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相应响应程序,全力以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③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前,由事发单位和所在街道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④扩大响应: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响应程序
1、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①接到Ⅳ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②听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及事发单位关于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③超出区救援能力时,决定向市或相关市区请求支援,协调部队派出专业救援力量。
④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2、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①接到Ⅳ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②当受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③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3、区应急办应急响应流程
①接到Ⅳ级以上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至总指挥,经总指挥批准后,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②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③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④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⑤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3)处置措施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掌握的事故情况,下达救援指令。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抢险救援。
①抢险救援。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类型、危险程度等情况,迅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及时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②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各抢险救援队和参加救援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保证所配备的相应专业防护器材,以及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施救,确保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③人员疏散与转移。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确定事发现场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向安全地域快速疏散和转移。
④交通管制与警戒。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实施安全警戒。公安部门应根据需要,依法对相关路段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警戒区域。
⑤医疗卫生救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要配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集的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工作。必要时,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伤员。
⑥应急资源调配。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指挥部要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工程车辆、交通工具和相关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保障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⑦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区域、气象条件、爆炸的危险性、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检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⑧现场监控。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处置措施要点
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以下要点处置。
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①确认火灾发生的位置、场所及构筑物的耐火极限。
②确认燃烧物的类别、数量、储存形式及禁忌。
③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④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
⑤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⑥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⑦确定灭火方案。
⑧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①确定爆炸地点和爆炸类型。
②确定引起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和禁忌。
③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④明确爆炸地点的周边环境。
⑤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⑥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
⑦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3、泄漏、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①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②确定泄漏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
③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④明确泄漏源周边环境。
⑤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⑥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⑦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⑧对泄漏扩散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泄漏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⑨研判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
⑩制定中毒医疗救治方案。
⑪确定消除泄漏的控制措施。
⑫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5 指挥与协调
应急指挥与协调遵循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根据总指挥的指令,由区应急办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有效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紧急调动其他抢险救援单位参加抢险工作,或请求部队等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4.6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预案响应程序启动后,区应急办负责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在组织信息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示,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发言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舆情控制工作。
4.7 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面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根据专家组建议,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漏和受污染物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2)损害赔偿
保险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开展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3)善后工作
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和后续监测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处置费用统计汇总等,并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区政府要求,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检测单位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区应急办。
(2)后期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区应急办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5.3 恢复重建
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损害的区域,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办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协调、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6.2 经费保障
区政府按要求设立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储备金,筹备和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3 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应急储备物资与装备如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救援物资与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和专科医疗救护队伍的建设,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进行指导,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人员防护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且有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员,未经过培训者,不得参与应急抢险。按要求佩戴防护装备、器材,做好个人防护。进入抢险现场时,不得少于两人,做到互相支援和监护。严格落实安全监护措施,安排监护人并明确监护人职责。参与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人员撤离现场后,必须进行彻底洗消,更换衣物,防止衣物吸附的有毒物质造成中毒。
6.7 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和舆情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迅速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8 通讯保障
区应急办应建立与有关部门及人员、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等通信数据库,联系方式应当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畅通。
6.9 技术保障
区应急办要建立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的作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采用和储备国内外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处置先进技术,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水平和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7.3 宣传培训
(1)应急宣传
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本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应急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培训教育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对各类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4 预案发布形式
本预案以本级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
8 附则
8.1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预案。
8.1.1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8.1.2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8.1.3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8.1.4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8.1.5 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事故风险分析
9.1 基本概况
本区内分布着加油站及多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9.2 危险化学品行业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风险
危险化学品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缺陷、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可能导致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等事故。
9.3 发生事故(事件)的后果
(1)辖区内企业如果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会导致坍塌、中毒和窒息等次生事故的发生,还会导致环境污染,不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无法顺利进行,还会影响街道的社会安定。
(2)辖区内企业如果发生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会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会导致人员伤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无法顺利进行。
9.4 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1)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或事件的后果,不但会对本企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会对周边造成危害和破坏,造成事故的介质的理化性质、储存量和发生事故时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决定了事故影响范围。
(2)发生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事故的后果,会对作业场所造成危害和破坏,影响范围基本是事故发生单位,坍塌、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事故,还会对周边和外来人员造成财产损失和伤害。
9.5 事故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加强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地辨识和评估风险,制定事故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思想、组织、和资源准备;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重点岗位、重点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