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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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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营口市站前区应急管理局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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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2.6  职责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分级标准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响应措施

3.6  解除预警程序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救助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与装备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人员防护保障

6.7  治安维护保障

6.8  通讯保障

6.9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7.4  预案发布形式

8  附则

8.1  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应指协[2017]48号)、《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气发[2004]206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5]44号)、《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响应要求》(GB/T37228-2018)、《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预警颜色指南》(GB/T37228-2018)、《公共安全 大规模疏散 规划指南》(GB/T35047-2018)等编制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自然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站前区范围内的暴雨洪涝、风雹灾害、高温、雷电灾害、低温冰冻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包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各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各位副区长担任,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

成员单位:区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统战部、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2.2  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省、市、区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工作机构

应急办公室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承担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助管理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长兼任。

2.4  现场指挥机构

本预案响应程序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街道、参与救援部门相关人员构成。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或亲自担任现场总指挥,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聘请各行业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助专家组,在区应急管理备案,应急办公室负责进行管理。

2.6  职责

2.6.1  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市政府紧急支援等。

2.6.2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地区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区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6.3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应急管理局(组长)、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站前土地分局、区发改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抢险转移安置组。由营口市站前区武装部(组长)、消防大队、武警边防支队和区民政局、城建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3)后勤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组长)、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城建局、站前供电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质,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站前公安分局(组长)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文化旅游局、区住建局、站前供电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区恢复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电力等设施。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组长)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8)专家组

专家组参与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的制定;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灾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规规定,安排全区救灾资金预算,完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

(2)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

利用公园、广场、体育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区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4)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活动。

(5)完善救灾物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活动。

(6)区政府各部门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就、保险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全民国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各教育机构加强灾害知识的教育。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

1.区自然灾害预警部门实时转发国家、省及市发布的涉及到及有可能涉及到本区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区应急局根据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预报信息,结合本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通报。

(2)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自然灾害,第一时间了解灾情的人员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街道,街道在街道灾情1小时内汇总上报区应急局,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本区灾情情况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局。灾情严重时,可直接上报省应急厅。

2.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3.3  预警分级标准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3.3.1  破坏性地震灾害预警分级

依据《辽宁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发生4.0≤M<5.0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沈阳、大连市市区3.0≤M<4.0级)。

(2)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发生5.0≤M<6.0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沈阳、大连市市区4.0≤M<5.0级)。

(3)Ⅱ级应急响应: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发生6.0≤M<7.0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沈阳、大连市市区5.0≤M<6.0级)。

(4)Ⅰ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省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发生M≥7.0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沈阳、大连市市区M≥6.0级)。

3.3.2  洪水灾害预警分级

我区防汛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洪水预警的发布条件,以下指标可供参考。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虎庄河及大辽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虎庄河坝体和大辽河护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③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虎庄河及大辽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虎庄河及大辽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虎庄河及大辽河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3.3.3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

依据《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将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一、台风预警信号

Ⅳ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Ⅲ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Ⅱ级: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Ⅰ级: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Ⅲ级: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Ⅱ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Ⅰ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Ⅱ级: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Ⅰ级: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四、寒潮预警信号

Ⅳ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Ⅲ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Ⅱ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五、大雾预警信号

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Ⅳ级: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Ⅲ级: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Ⅱ级: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Ⅰ级: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七、大风预警信号

Ⅳ级: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Ⅲ级: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Ⅱ级: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

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九、冰雹预警信号

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Ⅰ级: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十、雪灾预警信号

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4  预警发布

(1)原则上Ⅰ级、Ⅱ级、Ⅲ级由国家、省和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并由应急办公室指定的发言人,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城市建设、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制定。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灾害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及发布机关。

(3)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和市有关部门下发的、新闻媒体公布的、相关单位及下级部门上报的信息。

(4)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5)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6)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

3.5  预警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

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区救灾工作;迅速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区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Ⅳ级以上响应

Ⅳ级以上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逐级上报市应急办公室或灾害严重时直接上报省、国家应急办公室。

3.6  解除预警程序

(1)Ⅳ级响应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政府决定中止。

(2)Ⅳ级以上响应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国家、省、市政府决定中止。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

(1)本区内发生本预案规定的Ⅳ响应的自然灾害;

(2)国家、省、市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

4.2  信息报告

4.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应急救援信息报告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首要环节,是迅速响应、高效应对、科学救援的重要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增强应急救援信息报告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明确各类企业、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报告责任、内容和时限,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在接到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后,要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直接上报至省应急管理部门。

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信息报告的重要渠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把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突破的着力点,全面加强与本辖区、本单位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系。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在接到出动指令或出动召请时,要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报告。

各单位、部门对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

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区救灾工作;迅速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区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Ⅳ级以上响应

Ⅳ级以上响应由区应急局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并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将灾害信息上报至市应急局,灾害严重、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至省应厅甚至国家应急管理部。

Ⅳ级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前,执行灾害24小时报告制度;区应急局在每日8时之前汇集本区内的灾害信息,并在9时之前将灾情上报至市应急局。

4.2.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  应急部门的24小时值守电话

(1)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2668325;

(2)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2923429

(3)区公安局电话:110;

(4)区公安消防大队电话:119

(5)区卫健局值班电话:2923613;

(6)急救电话:120

4.3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区救灾工作;迅速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区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4  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

①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在启动国家、省、市级应急响应之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的响应程序,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力以赴组织应急救援。国家、省、市级响应启动之后,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②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的响应程序,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相应响应程序,全力以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③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前,所在街道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④扩大响应: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响应程序

1、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①接到Ⅳ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②听取灾害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③超出全市救援能力时,决定向市或相关市区请求支援,协调部队派出专业救援力量。

④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2、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①接到Ⅳ级以上灾害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

②当受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③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3、应急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①接到Ⅳ级以上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②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③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④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⑤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3)处置措施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掌握的事故情况,下达救援指令。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街道等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抢险救援。

①抢险救援。街道及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类型、危险程度等情况,迅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及时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②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各抢险救援队和参加救援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保证所配备的相应专业防护器材,以及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施救,确保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③人员疏散与转移。负责人员疏散安置的有关部门确定事发现场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向安全地域快速疏散和转移。

④交通管制与警戒。公安部门、武警部门等对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实施安全警戒。公安部门、武警部门等应根据需要,依法对相关路段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警戒区域。

⑤医疗卫生救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要配合区卫健局调集的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工作。必要时,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伤员。

⑥应急资源调配。应急指挥部要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工程车辆、交通工具和相关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保障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⑦灾情评估。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评估,为下一步救灾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⑧现场监控。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受灾区域的监控,防止或降低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⑨扩大应急。当灾害造成的影响超出Ⅳ级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示区政府上报市、省及国家减灾委。

(4)处置措施要点

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以下要点处置。

① 确认灾害类别、发生地点、受灾程度。

② 确认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

③ 确认灾害等级。

④ 确认受灾群众及重要物资是否需要转移。

⑤ 确认灾区群众和重要物资转移安置的避难场所。

⑥ 确定所需专家、应急队伍。

⑦ 确定应急方案。

4.5  指挥与协调

应急指挥与协调遵循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根据总指挥的指令,由应急办公室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有效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紧急调动其他抢险救援单位参加抢险工作,或请求部队等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4.6  信息发布

预案响应程序启动后,应急办公室负责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在组织信息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示,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发言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舆情控制工作。

4.7  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面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灾害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根据专家组建议,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地震发生后,第一阶段为抢险救援阶段,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第二阶段为灾民安置阶段,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第三阶段为应急恢复阶段,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后,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11)洪水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并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环保部门在事发地政府组织下,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灾区各级政府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5.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2)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应急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应急部。

(3)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应急部会同省级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4)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5)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应急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市场监督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9)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1)灾害调查

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区政府要求,负责自然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将调查结果提交应急办公室。

(2)后期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灾害救助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灾害救助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灾害救助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协调、管理工作。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各街道,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形成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6.2  经费保障

区政府按要求设立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储备金,筹备和解决自然灾害救助所需资金。

6.3  物资与装备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与装备如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救援物资与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和专科医疗救护队伍的建设,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进行指导,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人员防护保障

自然灾害救助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未经过培训者,不得擅自参与应急抢险,应按指挥进行辅助工作。抢险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护装备、器材,做好个人防护。进入抢险现场时,不得少于两人,做到互相支援和监护。

6.7  治安维护保障

部队、武警、公安等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和舆情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迅速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8  通讯保障

应急办公室应建立与有关部门及人员、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等通信数据库,联系方式应当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畅通。

6.9  技术保障

应急办公室要建立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的作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采用和储备国内外自然灾害救助的先进技术,提高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和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预案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出现问题等情况,需要做出调整时,由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7.2  预案演练

应急办公室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1次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7.3  宣传培训

(1)应急宣传

应急办公室将本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应急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应急避险意识。

(2)培训教育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对各类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4  预案发布形式

本预案以本级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

8  附则

8.1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预案。

8.1.1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8.1.2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8.1.3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8.1.4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8.1.5  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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