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事项简述:省内流动并参保失业保险的: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及待遇享受、缴费情况等资料,其在省内各地的参保缴费记录、待遇领取记录。
失业人员跨省转入外省参保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并为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并及时发放。
失业人员跨省转出在我省参保失业保险人员转到其他省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转出手续,并及时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到转入地。
办理材料:1、失业人员转入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社保卡、解除合同登记表、就业创业证及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失业人员转出失业人员持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办理方式:通过经办窗口办理业务
结果送达:即时送达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为规范和统一 全省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流程,畅通失 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渠道,按照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 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 号)、 《关于进一步 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 干意⻅》 (辽人社
〔2 0 2 1 1 2 6 号 )、 《辽 宁 省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 (辽 人 社 〔2 0 2 1 〕 33 号)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条件
一、流动就业转入(参保职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1.转入条件:需在我省当前正常参保,只允许转入当前参保地,转入后生成视同缴费。
关系转入页面录入要求:【转出人员类别】需选择“参保职工”、【未计发累计缴费月数】>0、【应领未领待遇月数】=0
2.流动就业人员只转入外省剩余待遇月数情况,需在我省当前正常参保,只允许转入当前参保地,转入后生成结转月数,不核销本地缴费
关系转入页面录入要求:【转出人员类别】需选择“参保职工”、【应领未领待遇月数】>0、【调转核定月数】=0
二、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失业人员)
1.转入户籍地领金,户籍地没有参保记录的,通过【增加人员】来新增虚拟户参保人参保信息,不符合领金条件的不办理转入。
2.转入最后参保地领金,我省需是最后参保地,转入最后参保地领金人员需在我省当前暂停参保状态,且必须符合领金条件,不符合领金条件的不办理转入。
关系转入页面录入要求:【转出人员类别】需选择“参保失业人员”、【最后中断/终止原因】必须是“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辞退”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主动辞职”之一。
三、其它说明
1.除(一)(二)两种情况以外,其余情况不办理转入。
2.对于【未计发累计缴费月数】=0、【调转核定月数】>0 的信息表,属于不合规录入,不予确认接收。(即有【调转核定月数】必须有对应的未计发缴费月数)
3.跨省转出在收到转入地信息表确认后,资金才能汇入拨付计划,走支付流程。
电话:2923118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 共服务平合(以下简称部平合,网址:si. 12333. gov.cn )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事时间:全月
办理机构及地点:站前区综合服务大厅14--16号窗口(东风路67号)
咨询查询途径:经办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