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站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营口市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致同意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限期整改完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站前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