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与辖区派出所或附近的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接,开展选聘工作。
第二条 选聘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从事法律或者执法相关工作2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三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颁发聘书,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继续履职的,由选派单位与学校协商予以调整。
第四条 已聘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且尚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选聘。
第五条 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有多个校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名以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一人最多兼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
第六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参与制订学校相关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加强法治教育课程建设,推动学校法治教育落到实处。
第七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要协助参与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并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第八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要协助学校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滋扰校园以及在校师生违法犯罪的案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九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要协助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和家庭的沟通配合,推动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协调学校、家长、社区做好教育和转化工作,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的形成。
第十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开展法治教育,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根据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受教育阶段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设定教育内容和方式,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可结合开学季、毕业季、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也可以根据学校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除对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外,可以根据学校需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家长法治教育活动和学校教职员工专项法治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个人信息和工作标准在学校公示,指定专人配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开展工作,为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