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2年版) | ||||||||
行政检查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名称 |
法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
1 | 行政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市级,县级 | 1.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2.燃煤电厂节能专项检查。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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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市级,县级 |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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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
市级,县级 | 1.对电力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
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3.供电企业违法供电、用户违法转供电; 4.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5.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6.盗窃电能。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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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用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省级,市级 |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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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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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
省级 |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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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省级,市级,县级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检查。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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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市级,县级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3.投诉举报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