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法治环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站前区司法局对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进行了整顿和规范。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3号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4号令)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区7家律师事务所、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公示,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417-2668920。
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所
根据《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担任法律顾问;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解答法律咨询;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律师信息可以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s://credit.acl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