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站前区高龄老年人发放补贴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站前区高龄老年人发放补贴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龄老年人补贴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发放范围:具有站前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 80周岁)高龄老年人,2013年12月31日后迁入站前区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居住满一年以上
第三条 补贴标准: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90周岁(含 90周岁)至98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99周岁(含9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四条 本次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按照“个人申请、社区登记、办事处审核、老龄办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受委托人须提供委托证明(需委托人签字或手印)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初审受理后形成申请材料报办事处。申请材料包括:《营口市站前区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至站前区老龄办审批。
(二)区老龄办对办事处申请材料与区公安分局户籍科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于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报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实名打卡发放给申请人。
(三)社区驻街民警于每月15日前将每月高龄老人户口注销名单报社区。
(四)办事处每月20日前将当月增加、取消等变化情况上报区老龄办。
(五)区财政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终止程序
第七条 如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区,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次月起停发补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向区老龄办及办事处、社区举报,收到举报材料后,相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给予举报者答复。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第九条 从事高龄补贴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和发放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补贴;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补贴;(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站前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营口市站前区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营口市站前区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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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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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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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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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彩色近期 免冠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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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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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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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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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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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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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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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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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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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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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享受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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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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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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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老龄办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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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办事处、区老龄办各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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