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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财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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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5.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

3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站前区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检查责任:下达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或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由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实施检查。组成检查组,下达《检查通知书》,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实行执法公示,制作工作底稿,取得检查证据。             2.征求意见责任:检查结束后,起草财政监督检查征求意见书,要求被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中提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处罚建议在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被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4.处理处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依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根据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当事人如果不服从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检查人逾期不履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也可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旅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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