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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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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1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行政确认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复员军人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复员军人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退役军人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退役军人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

1、受理责任:对符合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条件的,户口在本辖区的优抚对象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死亡人员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一次性抚恤金款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优抚对象一次性抚恤金款项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1、受理责任:对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残疾军人性质、等级及相应的抚恤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残疾军人人数和抚恤金款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款项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发放对象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已享受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及时取消其抚恤金待遇。

6、实施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发给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受理责任: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领取抚恤金的优抚对象类别及相应的抚恤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抚恤金款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款项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发放对象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已享受定期抚恤的遗属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及时取消其抚恤金待遇。

6、实施责任:按季度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优抚对象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1、受理责任:对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残疾军人性质、等级及相应的抚恤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残疾军人人数和抚恤金款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款项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发放对象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已享受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及时取消其抚恤金待遇。

6、实施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发给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优抚对象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伤残军人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伤残军人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民政部文件】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人员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退役人员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服现役的义务兵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服现役的义务兵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烈士子女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烈士子女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优抚对象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伤残人员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伤残人员表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义务兵递交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义务兵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定期定量补助金款项进行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行政给付 站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一.受理阶段责任:1.申请人(病故军人遗属)申请书2.病故军人遗属户口薄、身份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与病故军人亲属关系证明5.残疾军人死亡证明.    二.审查阶段责任:依法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三.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送达阶段责任:整理并送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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