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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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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营政发[2015]14 号)文件:“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中提到“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运营。

补贴条件:申报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连续依法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二是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查,基础性指标全部达标;三是申请补助年度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四是此次报送补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营口地区养老机构床位数从 2020年4月1日开始按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8 平方米核准执行;五是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需是辽宁省户籍且年满60周岁,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 15 天;六是为应对疫情对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给予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适当扶持。2020 年 2-3 月养老机构封闭管理,隔离在外的养老床位给予运营补贴,申请时机构按2020年1月入住养员数上报审核(被隔离养员无需提供 2-3月财务收据),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七是由于我市引入养老机构补助信息系统,在 2020年4月1日系统正式运营前的数据需通过仔细排查核对后连同系统运营后系统中初审的数据一同上报(特殊情况需线下申报的必须经县、市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同意)。

补贴内容和标准: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机构对社会提供服务部分),根据审核后的床位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床补助160元。省补贴标准为市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市补贴每床每月60元”。

补贴方式:按年发放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一是资格审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机构房产证照(房屋租赁合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要件,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法,确定符合运营补贴发放条件的养老机构;二是申报表审核。各县(市)区民政局在2020年7月10日前,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填报的《---_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一式7 份,加盖机构公章)进行审核,核对补贴床位月次数,并填报《----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加盖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公章。直属养老机构填报《----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后直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审核。三是材料提交。各县(市)区民政局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符合补贴条件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机构房产证照(房屋租赁合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及“机构明细表和资金汇总表”等材料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进行审核。同时报送相关申请报及明细表电子版。

办理流程: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当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统计并核准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补贴床次数。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当年 6月中旬联合财政部门开始着手调查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全面掌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情况,积极宣传市政府对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的相关准备工作。

2.申报审查。一是资格审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机构房产证照(房屋租赁合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要件,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法,确定符合运营补贴发放条件的养老机构;二是申报表审核。各县(市)区民政局在2020年7月10日前,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填报的《----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一式7 份,加盖机构公章)进行审核,核对补贴床位月次数,并填报《----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加盖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公章。直属养老机构填报《----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后直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审核。三是材料提交。各县(市)区民政局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符合补贴条件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机构房产证照(房屋租赁合同)”“养老机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及“机构明细表和资金汇总表”等材料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进行审核。同时报送相关申请报及明细表电子版。

办理部门:民政部门

咨询电话:267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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