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实施方案》和《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本办法所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随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12月31日前)。随迁子女入学享受同城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二、自主创业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以下材料:(一)原籍户口簿,户主为法定监护人。(二)法定监户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三)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实际入住的相关材料。(四)与本地儿童少年入学相同的其它材料(出生证明、租房协议,市区内无房证明)。
三、稳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以下材料:(一)原籍户口簿,户主为法定监护人。(二)法定监户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五)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实际入住的相关材料。(六)与本地儿童少年入学相同的其它材料。
入学程序:
招生期间,申请就学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持入学材料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登记。如学位不够,可统筹调剂到区内学位充足小学的就读。报名登记结束后,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名登记表交教育局备案。
入学:
开学后,对已经入学的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区属各学校负责本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本办法由站前区教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