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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站政办发〔2023〕12号:关于印发《站前区人民政府诉讼案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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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中心::

《站前区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站前区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及时掌握法律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促进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妥善处理诉讼纠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站前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指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站前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人民政府、社区(村)参与的仲裁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是指站前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作为执行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仲裁案件是指站前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的仲裁案件。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遵循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则,并遵循统一管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及时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诉讼案件管理由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并负责案件的整理、总结和分析等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本单位处理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

(二)处理站前区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案件;

(三)监督、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收集法律风险信息,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五)处理诉讼案件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和落实站前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为诉讼案件管理流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三)向区司法局报送相关诉讼案件信息和文件资料;

(四)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根据区司法局的要求参与、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诉讼案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发案单位”)在下列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填写完整的《诉讼案件报告表》(见附件1)、相关文件资料及初步解决方案(包括调解方案)报送区司法局。情况特别紧急的,应于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一)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形成诉讼或仲裁的;

(二)进入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的;

(三)收到应诉通知或传票的;

(四)收到公检法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协助调查、协助执行、查封冻结站前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财产的通知和文件;

(五)通过法院、仲裁委或行政部门拟就纠纷达成调解意见的;

(六)其他可能会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第九条  区司法局在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诉讼案件报告表》后,应建档备案,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发案单位处理能力、可能对政府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于重大诉讼,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案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将填写完整的《诉讼案件报告表》(见附件1)、相关文件资料及初步解决方案报区送司法局。情况特别紧急的,应于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重大诉讼案件原则上都要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的;

(二)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集团诉讼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涉及国有资产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诉讼案件登记台帐》(见附件3),定期向区司法局上报诉讼纠纷情况,区司法局负责向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要高度重视,审慎对待,指定专人与区司法局配合分析案情,制定完善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案件审结或执行完毕后,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制作结案报告(见附件2)并向区司法局进行书面汇报。结案报告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标的(金额)、诉讼请求(或仲裁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二)处理结果:生效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情况,执行情况等;

(三)案件总结:案件发生原因、有关问题、经验教训、法律建议等。

第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诉讼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建立案件档案。案件档案材料包括: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代理协议、内部审批文件和结案报告等。案件档案管理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就站前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诉讼案件建立登记清单,每半年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由区司法局按程序确定。区政府所聘法律顾问担任民事诉讼、行政案件代理人,主要适用于诉讼一方当事人为区人民政府。

其他单位如需区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的,需先行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司法局指派政府法律顾问为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服务期每满一年时向区司法局提交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坚持保密原则,诉讼案件知情人非为案件处理或其他工作需要,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案件处理完结后,相关信息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将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主要考核本单位诉讼案件及时上报情况、办理情况、案件执行情况,诉讼案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上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执行情况,不按要求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给本单位或区人民政府造成不利后果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案件分析会、座谈会或者提交相关材料,给诉讼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案件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四)不认真履行案件管理工作及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法律纠纷案件报告表

报送单位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我方当事人


诉讼地位

□ 原告     □ 被告

对方当事人


受理机构


审    级

□ 一审   □ 二审

涉案金额


案件类型


是否为重大案件


案    由


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初步处理方案


站前区人民

政府意见


备注:1.“受理机构”为受理并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2.“案件类型”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等。

3.“案由”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上显示的案由。



附件2

                            结 案 报 告

报送单位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我方当事人


诉讼地位

□ 原告     □ 被告

对方当事人


受理机构


审    级

□ 一审   □ 二审

涉案金额


案件类型


是否为重大案件


案    由


案件基本情况


结案处理结果


风险防范建议


备注:1.“受理机构”为受理负并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2.“案件类型”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等。

3.“案由”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上显示的案由。


附件3    

                                                站前区诉讼案件登记台帐

序号

我方诉讼地位

我方涉案单位名称

对方姓名/名称

案由

涉案金额(万元)

受理机构

立案时间

处理进程

结案时间

处理结果

备注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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