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中心:
第十七届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站前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辽政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2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2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改善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诚信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坚持勤政高效、坚持守信践诺、坚持失信惩戒,通过建立健全诚信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逐步规范政府诚信行为,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站前区实现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区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诚信政府建设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区政务诚信良好环境基本形成。
三、健全诚信政府建设制度体系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立法进程和诚信政府建设需要,加快配套出台诚信政府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围绕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等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为诚信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区营商局等有关部门)
(二)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防止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履行。制定涉及企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决策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开展政策制定前评估,对涉企政策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等进行客观论证和评价,并形成政策制定前评估报告,有效把握出台时机。(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三)建立保障决策执行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要通过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强化政府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机制,保证决策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政府各部门提供政务服务要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优化流程。要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深入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区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继续完善相应制度,加快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提供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营商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公务员诚信教育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诚信手册,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六)实行政府部门诚信建设责任制。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诚信政府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推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权力运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率先垂范,严格落实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网上办事、守信践诺、信用核查与实施信用奖惩措施等相关规定和工作规程;加快建立健全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肃惩戒政务失信行为,带动本系统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
(七)建立基层政府公开承诺制度。将街道在开展公共服务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的守信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通过开展诚信职工、诚信农民、诚信工商户、诚信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制定诚信优先优惠鼓励措施,营造敬诚信、惠诚信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四、规范政府在重点领域诚信行为
(一)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不准新增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对已经发生拖欠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清理拖欠账款有关规定和进度分期分批办理。全面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排查,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及时跟踪拖欠问题办理进度,推动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严格落实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梳理政府拖欠账款类失信问题,明确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台账式管理,对办理不到位、二次失信等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区工信局、区营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要依法公开透明,不准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过程中违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部门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出台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规范、信用中介机构选择办法,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政府债务。政府债务要规模适度、风险可控,不准违法违规过度举债。政府举债应当依法依规、程序透明,要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政府财政部门要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四)政府承诺。坚决兑现政府承诺。各部门避免盲目出台与发展规划定位相违背、无法履行的鼓励扶持政策,不准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或者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承诺条件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通过定期开展企业座谈会或相关调研活动收集整理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问题,形成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对办理不到位、二次失信等问题及时推动整改。(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营商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五)数据统计。数据统计要科学有效、真实准确,不准虚报、瞒报经济数据。各部门不得采用印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要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六)投诉举报。强化“12345市长热线”服务平台,受理投诉举报服务功能,对政府失信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规定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督导力度。(牵头单位:区营商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七)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加强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督促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进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的信用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站前分局、区财政局、区营商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信用失信记录。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营口)”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在认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信用失信责任追究。政府各部门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机关根据《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和《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处理。政务严重失信主体应对具体失信行为限期加以整改,依法依规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经认定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涉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责程序予以处置。(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严格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者投诉,更正或者撤销错误信息。(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四)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诚信政府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政府诚信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注重评估评价。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诚信政府建设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影响其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有关政府部门认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存在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绩效考核部门要将诚信政府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各部门政府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及时宣传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培训活动,提升公务员的诚信素养。(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五)鼓励先行先试。各部门要围绕行政管理决策、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信用产品应用、诚信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路径、新模式,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