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站卫字〔2024〕26号 2024年11月22日发布
为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优化全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营口市“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关于印发营口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引的通知》(营卫发〔2024〕1号)等制定本规划指引。
本规划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站前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引(2024—2025年)
(此页无正文)
站前区卫生健康局 站前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站前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引
(2024—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健康站前建设。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从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型,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型,从各自为战向整体协作转型,努力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更加优质均衡,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普惠公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服务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助力站前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健康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公平可及。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医疗资源总量、结构、布局,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二)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牢牢把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主导地位,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推进医疗机构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服务利用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府市场双轮驱动、互促共进的发展格局。
(三)中西并重,协同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推广中西医结合治疗模式,合理布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中医在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区域一体、医防协同、中西医并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实现提质扩容,布局更为均衡、结构更为科学,整合与协同不断加强,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努力使人人享有优质、普惠、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
推动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和品牌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康复、护理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和护理院。
健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建设,推进康复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模式,将加速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诊疗全程,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加快推动居家康复医疗服务发展,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有迫切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提供线上、线下的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
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新建、转型、提升等措施,增加老年、护理、康复床位供给。逐步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接续性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90%,老年友善型医疗机构不少于90%。
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全覆盖。
四、机构设置与功能定位
(一)综合医院
(1)二级综合医院:设置1所政府办公立二级综合医院。除保留现有社会办二级综合医院外,新设置1所社会办二级综合医院。
(2)一级综合医院:保留现有的一级综合医院,鼓励转设为老年病、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不新增设置公立一级综合医院,不鼓励新增设置社会办一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保留现有社会办二级中医院。在市级层面统筹下,拟规划设置1所公立中医医院。
(三)妇幼保健院
设置1所政府办妇幼保健机构,全区共设置1所妇幼保健机构。
(四)专科医院
优先考虑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建设,重点扶持传染、精神、儿童、老年病和康复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二级以上有特色专科医院。
(1)传染病医院:依托全区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平战结合的传染病区,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
(2)精神病医院: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精神卫生专科。
(3)妇产医院:在市级层面统筹下,拟规划设置1所政府办公立妇产医院。
(4)儿童医院:在市级层面统筹下,拟规划设置1所政府办公立儿童医院,保留现有民营儿童医院,鼓励新增设置社会办儿童医院。
(5)口腔医院:鼓励新增设置公立口腔医院。
(6)眼科医院:保留现有社会办二级眼科医院,不新增设置眼科专科医院。
(7)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鼓励设置公立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鼓励新增设置社会办二级康复医院。
(8)其他类别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再增设。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所)、诊所等。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体化管理。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时,在有空白社区的街道可设置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2)村卫生室:按照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原则,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村卫生室。
(3)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由社会力量设置,不做总量和布局限制,根据实际服务需求,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社会力量设置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六)其他医疗机构
(1)采供血机构: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开展手术治疗的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输血科。
(2)急救中心(站):在市级层面统筹前提下,在部分医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急救分站,形成城市15分钟、农村30分钟急救服务网络。所有医院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置急诊科(室)。急救机构要体现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3)医学检验检查机构:在市级层面统筹前提下,引导新增设置社会办医学检验实验室不超过1所,引导新增设置社会办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和病理诊断中心各不超过1所。
(4)血液透析中心:不新增设血液透析中心。
(5)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在市级层面统筹前提下,引导新增设置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超过1所。
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体检中心、护理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医疗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鼓励疾控中心设置健康管理中心、预防医学综合服务门诊等,提供预防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规划引领,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编办、财政、医保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执行机制,协同推进医疗机构设置、主要资源配置、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推动规划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标。
(三)严格规划实施。区卫健局要与区营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杜绝不符合规划要求、与功能定位不符的医疗机构许可行为;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或重组;对符合规划要求已经建立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社会办医)要进行等级评价,功能定位和能力水平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的要重新予以核定。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应依法及时纠正或予以撤销。
本规划发布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产生实际投资的市场主体新设置医疗机构的不受本规划限制。本规划指引实施过程中,我区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在未接到上级部门调整规划指引前持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