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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调整2025年站前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 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及消 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以外场所列管 单位名录》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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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辖范围,确定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和 改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经区应急管理局、区 公安分局共同会商,并征求各街道意见,决定对消防监督单位进行 重新划分和调整。

一、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 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定,执行《站前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站前区具有一定 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导意见》以及《站前区“九小 场所”界定标准》,按照“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原则,进一步 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 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管, “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管,除上述范围外的单位(场所)由单位(场所) 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二、监督职责范围

(一)消防救援部门监督职责范围

1.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 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站前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 定标准》确定的范围执行。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 标准根据《站前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导 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

2.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监督职责范围

1.除属地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 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按照《站前区“九


小场所”界定标准》(营站公〔2023〕22号)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对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监督检查。

(三)乡镇、街道监督职责范围

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 监管范围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四)营口港务集团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

营口港所辖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及其释义、《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 协调会纪要》(公安部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中 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89)公消发字第292号)和《关于营口市营 口港务集团港区外部分单位消防监督职责划分的批复》(辽公消 〔2015〕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铁路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

铁路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按照《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 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公安部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交通 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89)公消发字第292号)、《关 于转发<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通


知》(辽宁省公安厅消防局、沈阳铁路公安局、辽宁省交通厅公安 处、民航沈阳公安处,辽公消防〔1990〕4号)精神执行,即铁路 的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 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的消 防监督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标准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 到下列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应当履 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开办或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 米的或场所任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个体工商户;

(二)开办或经营的餐饮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 个体工商户;

(三)开办或经营的室内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售卖场 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个体工商户;

(四)开办或经营第一、第二、三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公众聚集 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个体工商户;

(五)开办或经营的医院、诊所,住院床位大于50张的个体工

商 户 ;

(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专门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个体工商户;

(七)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其他个体工商户。

四、工作要求

(一)消防救援大队、治安大队和派出所要对辖区内所有单位、 场所一个不漏地逐个进行一次认真细致地摸底,严格按照本通知要 求,迅速调整消防监督范围,确保消防监督单位调整到位。

(二)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所监督单位确定后,应当以应急管 理局和公安分局文件的形式明确监督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分别报区 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治安管理支队备案。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单位、场所,应及 时明确监督管辖,自确定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治安大队通知由监督管辖权 的执法单位负责实施消防监督;原来所列管的单位除注销营业执照、 长期停产停业等特殊原因外,均应继续纳入监督列管范围。

(四)各执法责任单位要与所在地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 门、单位做好协调和工作衔接,明确并落实消防监督职责范围,防 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

(五)消防救援大队与派出所监督单位出现变更的,要在调整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交接工作,并建立交接台账。

(六)各执法责任单位对确定的消防监督单位必须建立纸质和


电子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调整。

附件:1.站前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站前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 导意见

3.站前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4.站前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名录(2025年)

5.站前区“九小场所”单位名录(2025年)

6.站前区乡镇(街道)列管单位名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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