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站政办发〔2017〕35号 2017年7月3日公布
关于印发《站前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套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站前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套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站前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套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站前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营站政办发〔2016〕6号),保障我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制订本配套工作制度。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推动环境监管职责履行,有效提升环境监管合力。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议题包括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工作的部署、通报、调度、协调、督办、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站前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二级网格联席会议,参会单位包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议题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联席会议,也可委托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主动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所承担环保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根据环境监管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的,可参照上述条款。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对跨区域、跨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有效解决重点领域的环境违法问题。
第二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监管执法的重点、难点、热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国家、省和市部署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网格主体组织联合执法的实施,制定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协调,督办重点案件。
第四条 下级网格要服从安排,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五条 联合执法单位选派具有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积极沟通会商,确定专人联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根据环境监管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可参照上述条款。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职责,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责任单位。
第二条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网格单位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条 移送案件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四条 受理单位接到移送案件,属于本单位负责的,依法查处到位,如无其他要求,在查处完成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反馈处理结果;不属于本单位负责的,及时退回移送单位,并作出说明。
第五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网格单位管辖。两个以上网格单位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网格单位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格单位指定管辖。
第六条 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不及时处理移送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工作信息报送畅通、公众广泛参与、各单位紧密协调、信息公开到位。
第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报送、反馈、公开和存档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项环境监管信息;结合工作职责开展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网格划分和建设情况、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环境监管对象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办理情况、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信息。网格划分、监管职责和责任人员等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发生重大调整及时上报并公开。
五、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制度
第一条 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制度,切实调动各单位工作积极性,推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全面提升体系运行质量。
第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其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情况
1、网格主体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2、明确本单位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建立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分解工作职责,责任到人。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
1、各级网格主体建立配套工作制度;
2、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方案及配套制度,按时限、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三条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各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纳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