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站政办发〔2022〕1号 2022年3月28日公布
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
《站前区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2月18日第十七届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站前区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据《营口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工作的“两委两站”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原则,实施组织考核与群众民主测评相结合,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应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奖惩依据。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0%;称职不超过85%;不称职不超过5%。具体各等级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平时各社区工作情况研究,报区民政局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社会工作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勤勉尽责,创新意识强;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或者辖区居民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辖区居民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
(一)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后果;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8%的;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
(五)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或因侵占群众利益等行为,影响较坏受到党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情形。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以及一年中累计请假超过40天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应当由街道主要负责人、街道民政主任、社区主要负责人、居民代表、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考核评议分为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两委”班子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分值比率占50%、“两委”班子评议的分值比率占25%、社区工作者互评的分值比率占25%进行综合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年中、年度考核应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居民评议在民政部门监督指导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工作者、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两委”班子评议由“两委”班子根据社区工作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表现形成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互评是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划票。居民评议、“两委”班子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三种考核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并报区民政局批复后组织实施。考核方案中要确定优秀人选比例,每个街道居委会主任优秀比例占总数的20%,街道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在重大工作事项中有突出表现的,群众基础过硬的居委会主任作为优秀人选。同时社区工作者中优秀比例也要明确,一般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8.5%。年中及年度的考核时间可适时安排进行。
(二)被考核人员填写《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附件);
(三)召开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者大会进行考核测评;
(四)社区“两委”班子根据被考核人员考核结果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考核档次建议;
(六)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员;
(七)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社区工作者职务、上级部门评优、评先、生活补贴以及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届任期内,有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纳入全区社区工作者重点培养社区居委班子成员库,全区统筹调配,并在换届选举时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
第二十条 一年内的年中、年度的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允许晋升职务,同时取消评优资格。考核称职,在平时工作中表现不积极,完成工作不力的,经街道办事处提出,可按法定(规定)程序在其他社区补选(聘用)。对全区社区班子成员进行考核排名,排名后三位的社区班子成员由区民政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的班子成员停发职务补贴并进行轮岗。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有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的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工作半年内不参加考核,只写评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站前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站前区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
附件
站前区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
(****年度)
社区名称: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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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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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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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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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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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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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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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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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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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总结(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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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数 |
优 秀 |
称职 |
不称职 |
投票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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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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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互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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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两委”班子评价及考核等次 建议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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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等次建议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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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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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意见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此考核表每人一份,存入个人档案。